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765號原告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36,350元,應繳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