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25號原告 王德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事項,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