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38號原告 許桂瑜 訴訟代理人 巫念衡 律師被告 廖佳柔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廖佳柔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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