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龔書安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8月18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龔書安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8月18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