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蔚芯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陳述:被告未為原告主張之情。
(三)證據: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六五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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