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給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繼承人 李玉英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代位給付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法官夏媁萍法官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廖文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