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95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被告係於97年4月間,由高雄市○○區○○路住所,遷至高雄市○○區○○路○○○巷○○號住所,因被告當時忙於工作,故未向法院辦理住址之變更,並非有意逃亡;又被告為家中經濟主要來源,且被告之母年事已高、身體嬴弱,而被告之妻為外籍新娘,無謀生能力,被告甚為掛念家中妻、母;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於97年8月22日,雖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羈押被告;惟因被告另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執崴字第15315號發監執行,此有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已非本案受羈押之被告,被告仍執前詞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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