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萬2,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0年58月9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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