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0號原告擴益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仁傑 被告祖母茶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亦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萬9,8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660元。本院已定本件於民國112年2月22日上午10時25分於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前開庭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鄭梅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