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相對人 蘇義翔 即美味鮮小吃
連錦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佰玖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上開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80號成立訴訟上和解,其和解內容第三點約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8元【計算式: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退還2/3裁判費10,500元-抵銷相對人存款(2,393元+2,46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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