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280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蔡金人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董玉文 代理人 方俊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2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蔡斐雯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環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25002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