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81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名郎
一、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 曾秋霜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之訴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合計應徵收費用新台幣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