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羅小字第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許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九年
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
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