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7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童文祺
籍設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號(臺南○○○○○○○○六甲辦公處)(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童文祺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童文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9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45日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此有本院函文、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附表:(時間:民國)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5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8年10月17日109年10月18日109年5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044號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044號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0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751號109年度簡字第2751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737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17日109年12月17日110年1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751號109年度簡字第2751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73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10日110年2月10日110年5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2經定應執行拘役22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211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418號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拘役45日。編號45(空白)罪名毀損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9年3月16日109年9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532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5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48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054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24日110年5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48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05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7月13日110年9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5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4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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