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84號原告多豐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蔡勝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1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6年11月28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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