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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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健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7日所為103年度訴字第442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毒偵字第82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劉健國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3年8月26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並由上訴人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並於10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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