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8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8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82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高山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172、16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高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參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王高山於民國104年1月至12月間,先後受僱於國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及鴻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卓公司),均派駐在新北市○○區○○○街○○○○○○號之上和苑社區擔任總幹事,負責代收該社區住戶選用現金方式繳納之管理費,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於上開期間,陸續基於其業務職掌而收受如附表所示該社區住戶所繳之管理費(月份、金額,均詳如附表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59萬5,322元,卻未匯入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而侵占入己。嗣王高山於104年12月25日因另案入監服刑,接手人員發現其未依鴻卓公司規定使用制式之管理費收據,乃進行財務查核,始悉上情。
二、案經上和苑社區管理委員會告發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當事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王高山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原已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規定,及法律另定之傳聞法則例外情形,而得作為證據外,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而檢察官、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皆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829號卷〈下稱本院易字卷〉第40至41、258至265頁),復經本院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上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易字卷第
263至264頁),並經證人即鴻卓公司人員 黃峻汶 於偵訊時證述明確(105年度偵字第4172號卷〈下稱偵卷一〉第18至19頁),且有上和苑社區之104年1至12月財務收支報表、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及與繳費住戶之對照表、全部住戶繳款明細、異常繳款住戶明細、社區住戶即 江元仁 104年9至12月、 楊惠玲 104年10至11月、 趙瑞美 104年6月、禾昇不動產有限公司104年5至11月、 鐘旭騰 104年1至3月、 廖美香 104年8月及10至11月、 相碧蓮 104年4至12月及105年1至3月、 張瑋玲 103年11月至104年3月、 連貞媛 104年8至11月、 游素娟 103年10月至104年6月、 邱秀耐 104年3至12月、 劉武忠 104年3至12月之管理費繳費收據在卷可稽(偵卷一第22至34、35至49頁、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下稱偵卷二〉第7至50、51至106、107至136頁、偵卷一第50至53頁、偵卷二第148至154頁、本院易字卷第51至52、55至58、60、64至73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另附表編號7所示住戶之每月管理費應為4,
207元,有上開全部住戶繳款明細存卷可考(偵卷二第84頁),起訴書誤載為2,963元,應予更正,又經據此重新核算後,被告侵占之管理費總額,仍係起訴書所載59萬5,322元,未有變更,併此敘明。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利用職務之便,以相同手法將住戶所繳管理費現金侵占入己,係在密接之時間內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難以依一般社會觀念強行區隔,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在客觀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法律上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爰審酌被告受僱他人,擔任社區總幹事,卻未謹守分際,濫用職務上機會侵占所持有之管理費,以牟取個人之私利,所為非是,本不應輕縱。惟念其尚知所坦承,犯後態度尚可,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上和苑社區之損害且迄未給付任何賠償、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有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與毀損及妨害名譽前科之非佳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104年12月17日之修正,已於105年7月
1日施行,其內容包括於刑法第11條本文新增「沒收」2字,使修正後刑法沒收規定優先於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規定,並將刑法第38條至第40條之2相關沒收規定列為專章,使沒收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而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均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合先敘明。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本案侵占入己之管理費合計59萬5,322元,因而係屬於被告之物,業經認定如前,應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
2項、第336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褚仁傑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柏文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張景翔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時間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
┌──┬───────────┬────────┬────────┬──────┐│編號│住戶│繳納時間│所繳月份│金額│├──┼───────────┼────────┼────────┼──────┤│1│相碧蓮(門牌號碼80號、│104年3月5日│104年4月至6月│9,735元│││C2-2F住戶)├────────┼────────┼──────┤│││104年6月2日│104年7月至9月│9,735元│││├────────┼────────┼──────┤│││104年9月1日│104年10月至12月│9,735元│││├────────┼────────┼──────┤│││104年12月19日│105年1月至3月│9,735元│├──┼───────────┼────────┼────────┼──────┤│2│ 趙善慶 、趙瑞美(門牌號│104年6月13日│104年6月│3,346元│││碼80號、C2-4F住戶)││││├──┼───────────┼────────┼────────┼──────┤│3│楊惠玲(門牌號碼80號、│104年1月至12月間│104年10月至11月│6,692元│││C2-7F住戶)││││├──┼───────────┼────────┼────────┼──────┤│4│ 張文華 (門牌號碼80號、│104年1月至12月間│104年10月至12月│1萬38元│││C2-10F住戶)││││├──┼───────────┼────────┼────────┼──────┤│5│ 蘇國恭 (門牌號碼82號、│104年1月至12月間│104年4月至6月│1萬2,621元│││C1-3F住戶)││││├──┼───────────┼────────┼────────┼──────┤│6│楊惠玲(門牌號碼82號、│104年11月20日│104年10月至11月│8,414元│││C1-7F住戶)││││├──┼───────────┼────────┼────────┼──────┤│7│ 陳春金周孝霖 (門牌號│104年1月至12月間│104年5月至8月│1萬6,828元│││碼82號、C1-13F住戶)├────────┼────────┼──────┤│││104年9月7日│104年9月│4,207元│││├────────┼────────┼──────┤│││104年10月2日│104年10月│4,207元│││├────────┼────────┼──────┤│││104年11月5日│104年11月│4,207元│││├────────┼────────┼──────┤│││104年12月17日│104年12月│4,207元│├──┼───────────┼────────┼────────┼──────┤│8│游素娟(門牌號碼82號、│104年1月至12月間│103年12月│4,207元│││C1-14F住戶)││││├──┼───────────┼────────┼────────┼──────┤│9│江元仁(門牌號碼86號、│104年1月至12月間│104年5月至12月│2萬3,704元│││D1-3F住戶)││││├──┼───────────┼────────┼────────┼──────┤│10│ 黃莉莉 (門牌號碼86號、│104年1月至12月間│104年7月至12月│1萬7,778元│││D1-6F住戶)││││├──┼───────────┼────────┼────────┼──────┤│11│簡于㨗(門牌號碼86號、│104年1月至12月間│104年1月至12月│3萬5,556元│││D1-7F住戶)││││├──┼───────────┼────────┼────────┼──────┤│12│ 黃柏翔張景行 (門牌號│104年1月至12月間│103年11月至104年│2萬1,480元│││碼88號、D2-7F住戶)││1月、104年5月至││││││7月││├──┼───────────┼────────┼────────┼──────┤│13│邱秀耐(門牌號碼88號、│104年1月至12月間│104年3月至12月│3萬5,800元│││D2-12F住戶)││││├──┼───────────┼────────┼────────┼──────┤│14│劉武忠(門牌號碼88號、│104年1月至12月間│104年3月至12月│3萬5,800元│││D2-13F住戶)││││├──┼───────────┼────────┼────────┼──────┤│15│張瑋玲(門牌號碼92號、│104年1月至12月間│103年11月至12月│2萬8,917元│││A2-5F住戶)││、104年1月至7月││├──┼───────────┼────────┼────────┼──────┤│16│廖美香(門牌號碼96號、│104年1月至12月間│104年3月、5月至9│2萬7,244元│││B2-5F住戶)││月、12月││││├────────┼────────┼──────┤│││104年10月21日│104年10月│3,892元│││├────────┼────────┼──────┤│││104年11月19日│104年11月│3,892元│├──┼───────────┼────────┼────────┼──────┤│17│ 柯文琦 (門牌號碼96號、│104年1月至12月間│103年11月至12月│8,384元│││B2-8F住戶)││││├──┼───────────┼────────┼────────┼──────┤│18│連貞媛(門牌號碼96號、│104年1月至12月間│104年4月至12月│3萬7,728元│││B2-12F住戶)││││├──┼───────────┼────────┼────────┼──────┤│19│ 鄭素華 (門牌號碼96號、│104年1月至12月間│104年2月至9月│3萬1,136元│││B2-13F住戶)││││├──┼───────────┼────────┼────────┼──────┤│20│ 黎怡君黎勇志 (門牌號│104年1月至12月間│103年11月至104年│1萬2,576元│││碼96號、B2-14F住戶)││1月││├──┼───────────┼────────┼────────┼──────┤│21│ 林麗娜 (門牌號碼98號、│104年1月至12月間│104年5月至10月│2萬4元│││B1-8F住戶)││││├──┼───────────┼────────┼────────┼──────┤│22│ 鐘旭藤 (門牌號碼98號、│104年1月至12月間│103年12月│3,334元│││B1-11F住戶)├────────┼────────┼──────┤│││104年3月4日│104年1月至3月│1萬2元│├──┼───────────┼────────┼────────┼──────┤│23│ 陳淑君 (門牌號碼98號、│104年1月至12月│104年4月至11月│2萬6,672元│││B1-12F住戶)││││├──┼───────────┼────────┼────────┼──────┤│24│鄭素華(門牌號碼98號、│104年1月至12月間│104年2月至9月│2萬6,672元│││B1-13F住戶)││││├──┼───────────┼────────┼────────┼──────┤│25│ 王淑君 (門牌號碼98號、│104年1月至12月間│103年10月至12月│1萬2元│││B1-14F住戶)│├────────┼──────┤││││104年1月至9月│3萬6元│├──┼───────────┼────────┼────────┼──────┤│26│大師房屋即禾昇不動產有│104年1月至12月間│104年2月至3月│5,962元│││限公司之加盟店(門牌號├────────┼────────┼──────┤││碼122號、A2-1F住戶)│104年5月18日│104年5月│2,981元│││├────────┼────────┼──────┤│││104年7月7日│104年6月至7月│5,962元│││├────────┼────────┼──────┤│││104年9月8日│104年8月│2,981元│││├────────┼────────┼──────┤│││104年9月24日│104年9月│2,981元│││├────────┼────────┼──────┤│││104年11月4日│104年10月│2,981元│││├────────┼────────┼──────┤│││104年12月21日│104年11月│2,981元│├──┼───────────┼────────┼────────┼──────┤│總額││││59萬5,3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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