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3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票字第 3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397號聲 請 人 黃永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武氏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