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四二一號、九十年度執字第八三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被告乙○○(即 林泰龍 )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此有戶籍查詢資料二份、送達證書二份、拘票一份、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一份等資料影本在卷可稽,及被告另因誣告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有該誣告案臺灣高等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十號判決及通緝書各一份附卷可佐,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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