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763號
原告 王國峯
被告 林威志
訴訟代理人 溫凱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參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18時2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0○0號前,因行駛時未注意車前狀況而碰撞路樹,致使路樹傾倒而撞擊原告駕駛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修復系爭車輛支出22,746元(含零件3,710元、工資19,036元),故請求被告賠償19,036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036元。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前揭車輛,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而碰撞路樹,致使路樹傾倒,致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系爭車輛因而受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樹林服務廠出具之估價單等件在卷可憑,並經法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調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屬實,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之侵權行為事實,業經認定於前,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訴請被告負賠償責任,核屬有據。
㈢又按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可資參照】。查,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22,746元(含零件3,710元、工資19,036元),有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樹林服務廠出具之估價單存卷可參,惟該修復費用之零件係以新品更換舊品,則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租賃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且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則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限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9/10。準此,系爭車輛出廠日為108年6月,有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在卷可稽(見限閱卷),至本件事故發生之111年12月14日,系爭車輛之實際使用年數為3年6月,故原告就零件部分得請求之金額應以760元為限(計算式如附表),加計毋庸折舊之工資19,036元,共計19,796元(計算式:760+19,036=19,796),而原告僅請求被告賠償19,036元,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78條規定,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陳政偉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3,710×0.369=1,369
第1年折舊後價值3,710-1,369=2,341
第2年折舊值2,341×0.369=864
第2年折舊後價值2,341-864=1,477
第3年折舊值1,477×0.369=545
第3年折舊後價值1,477-545=932
第4年折舊值932×0.369×(6/12)=172
第4年折舊後價值932-172=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