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1號原告 温泰霖 被告 柯明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0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岳葳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院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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