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29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賜光選任辯護人鄭堯駿律師輔佐人蘇翊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108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劉徐春妹 告訴被告蘇賜光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蘇賜光已與告訴人劉徐春妹成立民事調解,有本院110年度苗司交簡附民移調字第4號調解書1紙在卷足憑(見本院苗交簡卷第117頁至第118頁),並由告訴人劉徐春妹具狀撤回告訴,此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足憑(見本院苗交簡卷第119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振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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