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捷能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子琪 代理人 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許庚森┌──────────────────────────────────────────┐│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慈雲寶塔股│彰化商業銀│107年8月31日│31,500元│MN0000000│受款人:捷│││份有限公司│行北嘉義分││││能興業有限││││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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