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9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與被告 古陳秀菊 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
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940元外,尚應補繳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