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4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家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家賢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家賢因犯竊盜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之刑,而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10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案件,犯罪時間為民國107年11月30日至109年4月4日間,依上開各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同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民國)1竊盜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1月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43號109年4月2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43號109年5月20日2竊盜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3月2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490號109年5月2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490號109年7月14日3竊盜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12月2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147號109年7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147號109年8月27日4竊盜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7年11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148號109年7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148號109年8月27日5竊盜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5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148號109年7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148號109年8月27日6竊盜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10月2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148號109年7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148號109年8月27日7竊盜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12月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148號109年7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148號109年8月27日8竊盜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3月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23號109年10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23號109年10月30日9竊盜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3月2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834號109年11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834號109年12月30日10竊盜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4月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084號109年12月2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084號110年1月26日11竊盜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11月15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86號110年1月2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86號110年1月21日備註1、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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