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222號聲請人 江金祐 兼法定代理人 阮虹錦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中仁愛之家附設靜和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108年度醫上字第4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蘇顯騰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17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梁玉芬法官王金龍法官陳真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