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79號

原告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鈞

訴訟代理人 劉俊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天網社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肆萬壹仟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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