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34號原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代表人 滕永俊 訴訟代理人 張春敏 訴訟代理人 賴昌銘 被告 邱譽賢 被告 黃素屏 上列原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與被告邱譽賢等間因損害賠償,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08年7月30日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