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炯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聲沒字第921號聲請書。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其違反前開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以該署檢察官107年度毒偵字第6774號、10
8年度毒偵字第875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8年4月11日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9年10月10日該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各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64至65頁、第67頁,本院卷第13頁),是前開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鑑驗,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各1紙在卷足憑(見毒偵卷第21頁反面、第49頁正面),是前開扣案物依首揭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聲沒字第921號聲請書。
附表:
┌───────┬────────┬─────┬─────────┬────────┐│物品名稱及外觀│數量│鑑驗結果│鑑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殘渣袋│1包(含袋毛重│第二級毒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0.17公克)│甲基安非他│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龜山分局扣押物品││││命陽性反應│室(報告編號:UL/2│目錄表(見毒偵卷│││││019/00000000,報告│第21頁反面)│││││日期:2019/1/30,││││││檢體編號:DJ-108-0││││││022)(見毒偵卷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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