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489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富邦銀行債權管理部)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十十
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程克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