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乙○○
      丙○○
      己○○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丁○○、庚○○、辛○○○、壬○○、
戊○○間請求聲明不實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之依據:本件原告主張其對訴外人 李秀葉曾敬翔
2,800,000元之債權,請求本院以95年度執字第32430號強制執行
,嗣被告等人對於本院核發之扣押執行命令聲明異議,原告因而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0條之規定起訴,依據原告起訴狀所述之意
旨,係認被告等人之聲明異議不實,則其真意應係請求確認訴外
人李秀葉對被告庚○○、辛○○○之押租金債權各100,000元存
在,確認訴外人李秀葉對被告壬○○之薪資債權在2,800,000元
之範圍內存在,從而,原告對於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2,800,00
0元,因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28,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若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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