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44號債務人甲○○
樓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為調查債務人之配偶 王銘鴻 民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