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九О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確定在案。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於九十年三月一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確定在案。在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