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3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莊珮吟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林慧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