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168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甲○○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址位於臺北縣板橋市○○里○鄰○○路○段○巷○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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