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06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秉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陳秉宥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6年10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秉宥因涉犯竊盜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事,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7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是否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羈押,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參照)。又羈押係以實行訴訟,保全證據或刑罰之執行為目的之強制處分,故法院審酌應否羈押時,除應先審查被告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或有無第101條之1各款所列之罪名,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外,尤應就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情事,依卷內具體客觀事證予以審酌,以決定是否確有羈押之必要(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抗字第184號裁定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竊盜罪在案,雖被告對其所犯各罪業已坦承不諱,又本案業經本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但尚未確定,而被告所實施之竊盜犯行多達14件,故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並兼顧實體真實之發現等因素,認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理程序,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無違反平等或比例原則之情形。況刑事訴訟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待至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偵查、追訴、審判及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被告日後可能尚有「刑之執行」之司法權尚待行使,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0號裁定參照)。
四、綜上所述,本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尚難以具保來替代羈押程序,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後,裁定自民國106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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