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告 廖憲忠 被告 王裔 甄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裔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85,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7,9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7,421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