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5號
原   告 勇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龍瀝青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捌仟柒佰貳拾伍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參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參仟伍
  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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