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斌指定辯護人李佩娟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毒偵字第203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依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109年6月17日上午10時20分進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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