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林雅寶 被告 邱有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苗金簡字第5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高御庭
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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