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92號聲請人 王彩又 律師即被繼承人 彭琮霖 即 彭成俊 之遺產管理
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彭琮霖即彭成俊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彭琮霖即彭成俊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台幣參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彭琮霖即彭成俊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27號民事裁定選定為被繼承人彭琮霖即彭成俊之遺產管理人。因被繼承人彭琮霖即彭成俊遺有不動產並經本院以新臺幣(下同)2,370,000元拍定,又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上需要而墊付費用1,820元(含登報、閱卷、郵資、匯款、聲請公示催告、申請除戶謄本及規費收據等,共計1,820元),上開管理費用已獲分配受償,爰聲請本院裁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依民法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復為民法第1129條及第1132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彭琮霖即彭成俊死亡後,因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並未召集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其業已遵行職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本院99年度司財管第2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99年度 司家 催17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民事執行處函、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代墊管理費用收據、遺產管理事件工作紀錄表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27號、99年度司家催字第177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故聲請人以此理由,聲請本院酌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符合上揭法律規定,洵屬有據。
㈡、查本件被繼承人彭琮霖即彭成俊遺有新竹市○○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新竹市○○○路○○巷○○號2樓房屋,上開土地及房屋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由買受人以2,370,000元拍定,此外並無其他人陳報債權、債務或遺贈,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彭琮霖即彭成俊遺產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參與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度司執字第7606號強制執行程序等,斟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彭琮霖即彭成俊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30,000元為適當。
㈢、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彭琮霖即彭成俊遺產之管理報酬為30,000元。而前開管理報酬,應由被繼承人彭琮霖即彭成俊之遺產負擔。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