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一一六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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