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983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83號

原告 謝和洋

被告 王郅皓 (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郅皓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嗣被告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4月30日死亡,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本件提起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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