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480號債權人原旭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林頤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積欠貨款為何人?連帶保證人為何人?㈡確認原因事實關於「債務人蔡林頤於111年6月25日積欠貨款」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陳報請求金額179,527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