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91號聲請人 林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1.相對人 洪益立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2.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最近一個月)3.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