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6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 昱陞 相對人即債務人楊葉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之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請求金額與本金差額之請求原因事實未臻詳盡,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該裁定於10
1年10月2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1年10月30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說明利息新臺幣33,442元之計算起迄日,與逾期未補正同,是關於請求金額與本金差額部分,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