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78號原告 周蘇月娥 被告 林益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茲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共計3項,其中第1項係請求遷讓返還坐落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建物,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即依原告陳報狀所載之建物價額為據),另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返還積欠之租金,其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30,667元。至訴之聲明第3項係請求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結果,為4,930,667元(即4,800,000元+130,667元=4,930,
6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林懷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