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拆除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99號上訴人即承受訴訟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縣鳥松鄉大同自辦市地重劃會間拆除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90,68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李育信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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