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 郭美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0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盈亮工業有限公司 王福樑 華南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10年9月15日300,000元RD0000000002盈亮工業有限公司王福樑華南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10年8月15日350,000元RD0000000003盈亮工業有限公司王福樑華南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10年7月15日350,000元RD0000000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