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小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小上字第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99年度小上字第5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5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李慧娟